香港證監會公佈虛擬資產監管方針,背後應怎樣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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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發布虛擬資產新規,交易平台將納入監管沙盒

Ashley Alder歐達禮 證監會行政總裁 記者會 2015.05.22黃潤根攝。兩地互認,港變基金中心。中證監與香港證監會聯合公告,將於7月1日起接受符合條件的內地以及香港基金,申請在對方市場向散戶推售,兩地初始淨投資額度各為3000億元人民幣。唐家成表示,中港證監攜手建立基金監管標準奠定基礎,有助促進亞洲資產管理業的融合與發展。

2018年11月1日,香港證監會(“SFC”)發布了針對虛擬資產的新規——《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 》(“《虛擬資產新規》”)。《虛擬資產新規》分為背景、投資虛擬資產相關的風險、現有監管制度三個部分。

植德區塊鏈團隊在初步研究的基礎上簡單分析並總結如下: SFC過去的監管立場認為,只有屬於證券和期貨合約類的虛擬貨幣的相關活動才受到SFC的監管。但在此範圍外的utility token資產交易平台或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的營運的監管處於真空狀態,加重了虛擬貨幣投資的風險。

SFC此次採取行動將絕大部分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活動納入監管範圍內,並且提出對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監管沙盒以探索對其未來的監管。

1. 新增受SFC監管機構:

為了向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SFC認為,所有持牌的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如有意投資虛擬資產(不論這些虛擬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無論它們所管理的投資組合是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均應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監管規定。

以下類別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將受SFC的監察: 1.1 完全投資於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基金並在香港分銷該等基金的公司需要取得1號牌(證券交易): 1.2 管理”證券”及/或”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的公司需要取得9號牌(提供資產管理)。只要擬將所管理的投資組合的10%或以上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就須受證監會監察。1.3 在香港數字資產基金的基金銷售公司需要獲得1號牌(證券交易)。1.4 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申請牌照程序a) 如某公司正在管理或計劃管理任何投資數字貨幣的投資組合,首先需要告知SFC。b) SFC隨即會了解該公司的業務情況。如公司符合監管標準,SFC會與公司討論如何修改其業務模式,確定其申請牌照的具體條件。如公司認可SFC提出的條件,則需在業務過程中嚴格進行遵守,否則可能招致SFC的處罰。

2. 虛擬貨幣交易所如何申請牌照:

香港已吸引到包括Bitfinex在內的不少活躍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入駐並開展業務。但這些交易所並不受到香港證券法的監管。《虛擬資管新規》可被視作SFC的一場試驗:SFC邀請有能力和有意願進行合規發展的數字平台加入監管沙盒,共同探索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最適宜的監管框架。由於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虛擬貨幣交易所)可能同時擔任“券商”和“交易所”兩個存在利益衝突的角色,無法期待其可以在不受監管的狀態下處理好其間的利益衝突,也被提出需要進行監管的信號。

2.1 交易平台現在可以自願加入監管沙盒。對於加入監管沙盒的交易平台,SFC如認為可向合資格平台營運者批給牌照,會施加某些發牌條件。

2.2 若在試驗監管階段中,得到正面評價的交易平台可能可以獲得牌照。SFC為避免引起公眾誤解目前已經對平台發放牌照,因此在現階段會對沙盒申請人的身份及有關的商討細節進行保密。

2.3 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平台,SFC可能會採用和目前自動化交易服務持牌供應商所受監管標準一致的原則。意味著交易平台需要製定嚴格的內部監控措施,並需要更頻繁地作出匯報、受到SFC的監察和審查。

2.4 值得注意的是,在附錄2《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中,SFC對於交易平台的牌照發放的核心原則、條款準則、披露准許買賣虛擬資產的準則也提出了相關建議:

核心原則交易所需在獲證監會發牌的單一法律實體下運營;應僅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上幣要求項目ICO 超過12 個月或ICO 項目已開始產生利潤;不得提供槓桿成分或買賣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期貨合約或其他衍生產品
條款準則交易所具備足夠的財務穩健性來應對盜竊或黑客入侵等風險;就保管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如盜竊或黑客入侵)投購保險,評估客戶在虛擬資產(包括涉及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方面的知識;具備KYC/AML(身份認證和反洗錢)流程等

3. 結語:

《虛擬資管新規》的出爐對於區塊鏈行業無疑具有十分積極的影響。香港作為三大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其虛擬貨幣交易所牌照的含金量不言自明。儘管《虛擬資管新規》還帶有一些試驗和探索性質,但其中對交易所提出的核心原則和條款準則已為諸多虛擬貨幣交易所描繪出了基本完整的內控制度和合規方向。值得注意的是,鑑於區塊鏈的無國界性,虛擬貨幣交易須考慮全球風險而不僅僅是香港的法規。對於希望從事STO或者在某些敏感司法區域有業務單元的虛擬貨幣交易所而言,更應該從全球的角度進一步審視自己的業務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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